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671號
TNDV,114,司聲,671,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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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趙淑娟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有明文。然非訟事件法關於前述民法意思表示公示送
達之程序,係依法律規定,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於表意人之
意思表示未實際到達相對人可收受支配範圍,但已踐行民事
訴訟法之公示送達程序之情形時,仍擬制使之發生到達相對
人之效力;惟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時,其意思表示究
未真實到達相對人,為免影響相對人權益,如表意人發出意
思表示時雖確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但嗣後已可查得時,即
無捨實際通知方式不用,而逕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之
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按相對人趙淑娟之戶籍地址(
即臺南市永康區址)通知債權讓與事宜,遭郵政機關以招領
逾期為由退件,因相對人仍設籍原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云云。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將系爭信函付郵向指稱之相對人戶籍地址「
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號」寄送後,遭郵政機關先後以
「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固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聲請人公
司函暨其退回信封等影本在卷。惟查,相對人之目前戶籍址
係在臺南市安南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
資料乙紙在卷。足見相對人之住居所並非不明,亦無遷移
方不明之情事,故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
符,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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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