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545號
TNDV,114,司聲,545,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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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戴妤倩


相 對 人 錢吳好惠 住○○市○區○○路000號(遷出國外
侯陸太
1樓(臺南○○○○○○○○新營辦公

吳維倜 住○○市○區○○街000號(現受送達
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錢吳好惠侯陸太吳維倜所發如附件一存
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侯陸太所發如附件二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錢吳好惠侯陸太、吳
維倜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如附件一所示之存證信函通知相
對人錢吳好惠侯陸太吳維倜,以及將附件二所示之存證
信函通知相對人侯陸太(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共有土地標示分
割事實),經分別以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區○○路
00號世紀大樓1樓臺南○○○○○○○○新營辦公處、臺南市○區○○街
000號為寄送地址,對於相對人錢吳好惠侯陸太吳維倜
寄發存證信函,分別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查無此人為由
而遭退回,且無法得知相對人三人之實際住所,故聲請人無
法向相對人三人寄送存證信函,為此聲請裁定准對相對人三
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錢吳好惠設籍臺南市○區○○路000號,惟其
早於民國98年2月24日即已出境,並於100年3月22日遭戶政
機關為遷出登記,且經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亦稱查無相對
人之國外地址,有相對人錢吳好惠之除戶戶籍謄本、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9月23日領
一字第1145336360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而相對人侯陸太
戶籍設於臺南○○○○○○○○新營辦公處,有相對人侯陸太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憑;另查相對人吳維倜現仍設
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有相對人吳維倜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且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訪查後,查得相對人吳維倜未居住於該址,亦有該分局
114年10月2日南市警一偵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故相
對人錢吳好惠侯陸太吳維倜均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
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
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錢吳好惠侯陸太、吳
維倜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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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