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529號
TNDV,114,司聲,529,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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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蕙文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有明文。此非訟事件法關於前述民法意思表示公示送
達之程序,係依法律規定,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於表意人之
意思表示未實際到達相對人可收受支配範圍,但已踐行民事
訴訟法之公示送達程序之情形時,仍擬制使之發生到達相對
人之效力。惟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時,其意思表示究
未真實到達相對人,為免影響相對人權益,如表意人發出意
思表示時雖確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但嗣後已可查得時,即
無捨實際通知方式不用,而逕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之
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按相對人戶籍地址通知債權讓
與事宜,遭管委會收受後退件,顯未居住該址。因相對人仍
設籍原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付郵向相對人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街00號」
寄送債權讓與通知,遭管委會以「代收後逾期未領」為由退
回,此固有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在卷
可據。然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訪查結果,查
得相對人現居住「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15」,有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14年9月1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14
0543567號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應另向前
述相對人地址為實際通知,待無法送達相對人後,始可聲請
公示送達。是本件相對人之住居所並非不明,亦無遷移行方
不明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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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