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321號
TNDV,114,司繼,4321,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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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321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陳張秀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張秀華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
幣參萬柒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張秀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 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06
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張秀華(下稱被繼承人,女,民
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
12年1月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號
)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調查被繼承人遺產
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772,550元,包含①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
第292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進行第三次拍賣拍定在
案;②投資華龍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980元;③投資臺灣工
礦股份有限公司125,130元;④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單價值68,440元;聲請人目前管理之職務包含:收受送達鈞
院強制執行事件通知、申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申請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聲請公示催告等職務,現因前開土地
已拍定,即將進行分配,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
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制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申
報遺產稅、收受強制執行通知等,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
,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
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
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金額合計為37,000元(包含各項規費與代墊之稅費),
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聲請費均於裁
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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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