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166號
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即吳雪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吳雪英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吳雪英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核定合
計為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零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吳雪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98
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雪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5年2月17日死亡、
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之遺產管
理人,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陸續向本院閱卷、聲請公
示催告、調閱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查詢被繼承人所有之遺
產、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取得免稅證明書、辦理被繼
承人所遺不動產遺產管理人登記註記、領回被繼承人繼承自
訴外人吳森玉不動產標售款、辦理收歸國有登記申請,會同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至現場了解不動產使用現況、結清現金遺
產等事項,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
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制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辦
理遺產管理人註記、申報遺產稅、領回被繼承人繼承自訴外
人吳森玉不動產標售款、不動產收歸國有申請登記事宜等,
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
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
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
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8,202元(
包含代支出管理費用3,202元),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
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聲請費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 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