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崴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銘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順風(下稱被繼承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16日死亡,又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
棄繼承或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為佐,
惟經本院函詢18位律師與4名地政士有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
人,均無人願擔任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等在
卷可參;本院亦於114年7月25日、114年9月9日函命聲請人
補正是否同意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提供適任遺產管理人
之人選,聲請人經收受合法通知,逾期均未補正,有本院通
知、送達證書等附卷足憑,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
遺產管理人,因聲請人未補正致程序無從續行,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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