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陳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長發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17日以楊長發為相對
人,向本院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惟楊長發已於111
年12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
楊長發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猶以已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之楊長發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
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