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443號
TNDV,114,司拍,443,202510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周秀貞


相 對 人 吳蕙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①111年2月22日②111年3月
10日③111年4月28日④113年8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①3,000,000元②2,000,000元③2,000,000元④2,0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①111年5月23日②111年6月10日③111年6月1
0日④113年11月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
本金①3,000,000元②2,000,000元③2,000,000④2,000,000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3件、本票、借據等影本各4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44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新興段 381 132.96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五 屋 騎 合 面 主要 陽 雨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層 物 樓 計 位 材料 台 遮 位 範圍 001 4450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4.83 74.33 79.59 79.59 67.82 19.37 2. 06 397.5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48.99 16.51 平方公尺 全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