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培鈞
相 對 人 黃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耀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
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7,52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1年6月1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耀德於111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4,6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41年6月10日止,約定按月攤付本息,如未依
約清償本息時,於合理時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付至114年8月10
日,書面通知仍置之不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
金共13,787,91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1件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件,通知函、回執等影本各3件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定區 新吉 205-83 101.00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定區 新吉 205-7 412.00 20分之1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門廊 合計 陽台 001 870 臺南市○○區○○00○00號 205-83 四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48.75 63.29 63.29 38.71 15.98 230.02 23.0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同段878建號,權利範圍1/2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