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徐鴻益
代 理 人 賴郁潔
相 對 人 林恭成
債 務 人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向
聲請人共同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約定清償日
期為113年11月2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與債務人屆期未依約
清償,尚欠本金10,272,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
約書(兼作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
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中洲段 658 129.57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213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51.10 51.10 7 .57 109.77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 3 .64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