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417號
TNDV,114,司拍,417,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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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晨峯
兼 債務人
債 務 人 日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晨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晨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日昱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
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
、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
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4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晨峯於112年4月18日與債務人日昱科技有限公
司、第三人張建程陳政嘉共同簽發面額20,870,000元、
到期日為114年9月11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
對人黃晨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尚餘4,426,000元未
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
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1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古堡 496 76.4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1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424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43.43 43.43 7.95 94.81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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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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