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413號
TNDV,114,司拍,413,2025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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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文

債 務 人 王詣

相 對 人 王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
、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7年7月26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107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至1
17年8月2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王詣綸未
按期繳納,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896,642元
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
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明細表影本各1件、不動
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14年10月1
3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41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後壁區 竹新 219 392.13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合計 陽台 屋頂 突出物 001 48 臺南市○○區○○里0號 219 三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63.11 63.11 63.11 189.33 26.24 7.1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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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