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台南市活水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董麗品
相 對 人 黃易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易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買
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
匯、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信用卡
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
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月
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易清於110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326,431元
,借款期限至125年9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金、不按月繳付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4年8月
26日止,尚欠本金972,889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依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
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40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玉井區 玉田 308 67.62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騎樓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56 臺南市○○區○○街000號 308地號 2層 加強磚造 住商用 38.68 49.29 11.16 99.13 平方 公尺 4.41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