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82號
TNDV,114,司拍,382,2025100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林月桃


相 對 人 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①111年10月5日②111年12
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5,500,000元②1,000,0
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①112年1月5日②112年3月12日,並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500,000元,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特約事項、借款設定抵押權契約書(兼作借據)、他項權
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 00038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大同 1059 102.9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8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平 台 電梯樓梯間 面 積 單 位 001 302 臺南市○○區○○村○○○○街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8.31 48.31 48.31 3.04 147.9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9.81 6.72 9.26 平方公尺 全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