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培鈞
相 對 人 李典蓉即李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典蓉即李佳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
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
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7月
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典蓉即李佳臻於102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6
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2年7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攤還本息至114年5月23日止即
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共1,190,367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
權利證明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ㄉ、借據(擔保貸款
專用)等影本各1件、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回執等影本
各4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7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 1004-4 75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地下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5393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1004-4地號 3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商用 38.82 46.53 46.53 19.43 151.31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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