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66號
TNDV,114,司拍,366,202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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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吳俊逸

相 對 人 吳沛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俊逸吳沛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相對人吳俊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①990,000元②2
,6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
國142年9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俊逸邀同相對人吳沛樺為保證人,於112年9月2
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32年9月20日
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
年8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808,059元
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動撥申請書、結清/催收/
呆帳還款查詢表、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影本各2件、
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
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溪頂 284 70.30 全部 相對人吳俊逸吳沛樺持有範圍各2分之1。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102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284地號 3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36.27 36.27 19.07 91.61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吳俊逸吳沛樺持有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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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