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水郡
兼 債務人
債 務 人 神巧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①相對人黃水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神巧福有限公司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
據、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②相對人黃水郡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神巧福有限公
司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
、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1,2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2月25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水郡、債務人神巧福有限公司與第三人黃品翔
於113年2月19日共同簽發面額4,520,000元、到期日為114
年7月1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對人黃水郡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
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
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
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3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七股區 竹橋 28-1 236.00 全部 002 臺南市 七股區 竹橋 28-3 51.00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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