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69號
TNDV,114,司拍,169,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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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游正鋒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游正鋒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
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
定新臺幣(下同)4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12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游正鋒於109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9年12月17日止,分120期,按期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215,63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確
認書、貸款契約總約定書、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等影本各
1件,匯款明細、繳息記錄期數查詢、繳息明細查詢各1件
,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6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鹽東 1665 3032.54 10000分之8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6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九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235 臺南市○○區○○里○○街000號9樓之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6.84 16.8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3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鹽東段142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 共有部分:鹽東段142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6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地下二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2 1420 臺南市○○區○○街000號底二層之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2308.35 2308.35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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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