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周孜亞
法定代理人 周蕙湘
代 理 人 陳威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洪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洪國峯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
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一億元以上
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
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一)本件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
度家救字第129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而聲請
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下同)113年3月1日起至聲請人成年
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0,852元扶養費等語
,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主文載明,相 對人應自113年3月1日起至聲請人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 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10,852元,並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相對人固不服而提起上訴,然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親 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並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 確定程序費用額。
(二)關於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 件,聲請人係000年0月00日出生,請求相對人應自113年3月 1日起至聲請人18歲成年前一日(即119年6月26日)止,按月 給付聲請人10,852元,而聲請人迄至18歲成年時止,尚有約 6年4個月,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24,752元(計算式:10 ,852元×76個月=824,75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 收程序費1,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 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