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4年度,182號
TNDV,114,司家聲,18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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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毛建中



相 對 人 歐阿柳

毛姵蓁


毛紀勳


毛紀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判決確定後,因聲請人聲請
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歐阿柳、毛姵蓁、毛紀勳、毛紀如應各給付聲請人毛建中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國(下同)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於同年00月0
日生效施行,惟民事訴訟施行法第19條後段明文第91條第1
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
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查本件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係於新法施行前之110年10月12日訴訟繫屬之
案件,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又按法院未於訴
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
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
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
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四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
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判決諭知:「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
人毛榮治所遺如附表一、三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三分
割方式欄所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負
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
支出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相對人歐阿柳、毛姵蓁、
毛紀勳、毛紀如應各給付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33,923元(計算式:169,616元×1/5=33,92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之5計算之利息。另相對人歐阿柳、毛姵蓁、毛紀勳、毛紀
如應各給付經本院命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
相對人等四人逾期均未提出,相對人等四人若有支出其他訴
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916元 均由聲請人預納 郵局查詢費 100元 彰化銀行查詢費 100元 集保查詢費 500元 鑑定費 120,000元 合計 169,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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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