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涂欣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酌定報酬。其報酬額,應審酌
下列事項: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二、特別代理人執
行職務之勞力。三、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資力。四、未成年
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12條第1項明
定。又家事事件法第112條第1項各款關於法院酌定特別代理
人報酬所應審酌之因素為監護宣告事件所準用,同法第176
條第3項復有明定。次按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為家事非
訟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亦有明
文,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情形可補正,經
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
定準用非訟事事件法第30之1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僅提出「台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律師特別代理
人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案號記載112年度司家調
字第1069號,惟未提出聲請書狀敘明聲請意旨及原因事實,
依前皆規定,並不符合聲請程式。本院遂於114年9月15日以
南院發家君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76號函通知聲請人補正提出
正式之聲請狀,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迄未提出說明,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