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蔡宗燁
陳美鳳
相 對 人 蔡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乙○○、甲○○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確定為新臺幣
參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
文。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
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
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
億元者,四千元;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
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
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
費等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號裁定確定在案
,並經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新
台幣(下同)15,652元,並提出收據佐證,爰依法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乙○○、甲○○與相對人丙○○間返還代墊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請求①相對人丙○○應給付聲請人甲○○
代墊扶養費1,280,000元、②相對人丙○○自民國(下同)113年3
月12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乙○○成年為止,按月給付聲請人甲○○
關於未成年子女乙○○之扶養費2萬元,業經本院113年度家親
聲字第268號裁定①相對人丙○○應給付聲請人甲○○代墊扶養費
625,806元,其餘聲請駁回、②相對人應自民國(下同)113年3
月12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乙○○成年前一日止即114年1月26日止
,按月給付聲請人甲○○關於未成年子女乙○○之扶養費1萬元
,並載明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親聲抗字
第8號裁定抗告駁回及抗告費用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而告確
定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人
係合併請求給付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未成年子女之將來
扶養費,乃合併聲請數家事非訟案件,就各訴訟標的價額與
應徵之聲請費用分述如下:
(一)給付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聲請,
係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案件,且請求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甲○○1,280,000元,本件請求代墊扶養費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1,280,000 元,依上開規定,此部分應徵之聲請
費用為2,000 元。
(二)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之聲請,係因
財產權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案件,且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
丙○○應自113 年3 月12 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乙○○成年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陳金鳳20,000元。如遲誤一
期履行時,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等語。是以,本件請求給
付將來扶養費部分,因該未成年子女乙○○係96年1月27日日
生,起訴時( 即113 年3月15日) 17歲,至其成年尚餘有10
個月餘,不滿一個月以1個月計,其非訟標的價額為220,000
元(計算式:20,000元×11),依上開規定,本件請求給付
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應徵之聲請費用為1,000元。
(三)依上所述,相對人丙○○應給付聲請人乙○○、甲○○之訴訟費用
額合計確定為3,000元(代墊扶養費2000元、未成年子女將來
扶養費1,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聲請人所 主張逾上開3,000元範圍以外之訴訟費用,此部分應予駁回 。聲請人溢繳裁判費部分應由聲請人自行聲請退還裁判費, 倂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