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4年度,130號
TNDV,114,司家催,130,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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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謝欣成地政士即王清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清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3月2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
南市○○區○○里00鄰○○路0段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王清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清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清雲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3137號裁定選任為遺
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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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