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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51205號
TNDV,114,司執,151205,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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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20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沈文順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
12年2月6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
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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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