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聲 請 人 盧鼎元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3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34828-4 1 75 002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46996-0 1 15 003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59868-2 1 22 004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78981-3 1 46 005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105945-2 1 50 006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133152-8 1 38 007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166165-2 1 54 008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201993-5 1 90 附記: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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