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299號
TNDV,114,司催,299,2025101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吳健輝吳玉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
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又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第1 項
前段、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
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
同意,同法第828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繼承被繼承人吳玉英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6
5紙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然未據提出其個人身分證明及
被繼承人吳玉英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等繼承資料。然依前開說明,就附表所示股票之處
分,除由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外,應徵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
,始得單獨為之。故本院乃於民國114年9月25日通知聲請人
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提出被繼承人吳玉英除戶戶籍謄本、
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
承人未拋棄繼承證明。同時查報被繼承人吳玉英之全體繼承
人就附表所示股票365紙有無分割協議?如有,則應提出全體
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正本。如
無分割協議者,則應由全體繼承人名義重新提出本件聲請狀
等,前開通知已於同年9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既無法補正由被繼承人吳玉英全體繼
承人共同出具之聲請狀,或提出附表所示股票業經遺產分割
為聲請人單獨所有之證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單獨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D0961879-8--84ND0961880-4 2 2000 00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D1000034-1--85ND1000142-5 109 109000 00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D1011634-7--85ND1011635-9 2 2000 00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6ND1036796-9--86ND1036912-9 117 117000 00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6ND1051077-5--86ND1051080-5 4 4000 006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D1070847-2--87ND1070973-8 127 127000 007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D1085371-0--87ND1085374-6 4 4000

1/1頁


參考資料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