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525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蔡宛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壹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525號附表利息: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635147元 蔡宛燁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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