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44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順祥 債 務 人 賴姵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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