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439號
TNDV,114,司促,18439,2025103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翁國展


美惠


翁俊明

一、債務人翁國展、陳美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
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
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
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國展翁俊明
美惠發支付命令,其中債務人翁俊明戶籍乃設籍於臺南○○
○○○○○○永康辦公處,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上
開規定,本件聲請關於債務人翁俊明部分核發支付命令之聲
請,自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