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42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林穎辰 林重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8429號利息: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8元 林重光、林穎辰 自民國114年04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178元 林重光、林穎辰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8元 林重光、林穎辰 自民國114年0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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