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004號
TNDV,114,司促,18004,202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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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0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債 務 人 張傑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
債務人給付之違約金為「...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
之違約金」。惟依債權人提出借據契約書第4條第5款約定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故債權人逾本
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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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