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822號
TNDV,114,司促,17822,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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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貝雅妮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葦凌




債 務 人 康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二 請求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按申請人之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4.8%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上開本本餘額x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x0.1;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本金餘額x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x0.2 1 500,491元 自114.06.22起至清償日止 6.38% 自114.07.23起至清償日止 2 214,494元 自113.06.22起至清償日止 6.38% 自114.07.23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714,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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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雅妮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