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8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貽雯
債 務 人 孫吉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新臺幣
伍仟肆佰零肆元之已計未收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貳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貳萬壹仟柒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三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陸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①壹萬壹仟零伍拾肆元②參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皆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①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②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
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
元,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暨新臺幣壹仟零
玖拾伍元之已計未收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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