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7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劉名峰
債 務 人 王偉銘兼王文義之繼承人
王貿弘兼王文義之繼承人
王亨展即王文義之繼承人
王若芸即王文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偉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陸萬柒仟玖佰
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偉銘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㈠王貿弘、㈡王亨展即王文義之繼承人與王若芸即
王文義之繼承人於繼承王文義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王貿弘
、被繼承人王文義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偉銘間貸款契約據之
一般保證人,且並無拋棄先訴抗辯權;又被繼承人王文義於
民國111年11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莊淑芬及子女王
偉銘、王貿弘、王亨展、王若芸,其中莊淑芬已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84號准予備查在案,
故被繼承人王文義之遺產即由其繼承人王偉銘、王貿弘、王
亨展、王若芸繼承,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應對於債務人王偉
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得對債務人王貿弘、王亨展
即王文義之繼承人、王若芸即王文義之繼承人執行,且債務
人王亨展即王文義之繼承人、王若芸即王文義之繼承人,應
於繼承王文義之遺產範圍內,始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利率 1 5,597,882元 自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78% 自109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2,793,979元 自109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78% 自10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3 376,049元 自10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78% 自109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本金合計:新臺幣捌佰柒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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