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5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文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零伍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259號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790,055元 自114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7.26% 114年8月16日起至 114年9月15日止 以本金14,234元 按年息0.726%計算 114年9月16日起至 114年10月15日止 以本金28,554元 按年息0.726%計算 114年10月16日起至 114年11月15日止 以本金42,961元 按年息0.726%計算 114年11月16日起至 115年2月15日止 以本金790,055元 按年息0.726%計算 115年2月16日起至 115年5月15日止 以本金790,055元 按年息1.452%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每月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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