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184號
TNDV,114,司促,17184,202510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8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債 務 人 林聰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利息金額請求如下表之內容計算:(附表一)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請求利率 備註 114.07.30 115.01.29 3.6399% (機動調整) 六個月內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115.01.30 清償日 3.9708% (機動調整) 六個月內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六個月以上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違約金金額請求如下表之內容計算:(附表二)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請求利率 備註 114.08.31 115.02.28 3.6399% (機動調整) 六個月內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115.03.01 清償日 3.9708% (機動調整) 六個月內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六個月以上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