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177號
TNDV,114,司促,17177,2025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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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7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張筱琪
債 務 人 兵佳豪即蒙福工程行(獨資商號



債 務 人 吳芳儀


一、債務人兵佳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捌佰捌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兵佳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肆仟陸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
債務人兵佳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芳儀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出異議
三、債務人兵佳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伍佰捌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兵佳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吳芳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兵佳豪即蒙福工程行吳芳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兵佳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六、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兵佳豪即蒙福工程行、吳
芳儀連帶給付之。
七、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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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