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846號
TNDV,114,司促,16846,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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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46號
債 權 人 莊儀佳
債 務 人 謝旻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其中新臺幣24,000元,係於
民國114年2月26日以轉帳方式匯至債務人陳明之帳戶,並提
出Instagram訊息記錄截圖影本、轉帳紀錄、存證信函為證
。然據債權人提出之對話截圖內容以觀,並無可辨別通話對
象之相關資料,無從查考對話當事人為何;又轉帳或匯款交
易之原因眾多,如委託代買貨物、代第三人繳付款項、還款
、支付日常生活開支…等事由均不無可能。上開轉帳證明僅
能釋明匯款者與受款者間有資金往來狀況,無法釋明該資金
往來之原因事實暨其法律關係且轉入帳戶是否即債務人所有
猶未可知;另存證信函內容僅係債權人單方面之陳述,無從
作為債務人表明償還該款項之證明。是本院尚難僅依債權人
單方說詞及上開資料,即推斷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並產生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請求款項之薄弱心證。債權人顯
未盡釋明義務,依前揭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
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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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