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4年度,210號
TNDV,114,司他,210,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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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210號
相 對 人 洪于珺即回家冰火菠蘿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呂佩瑩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依職
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對於前項聲請事
件 ,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
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
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
文,故勞資爭議調解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事件為非訟事
件。次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
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
千萬 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
五千元 。又民國(下同)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000
年0月0日 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再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2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
費,第一審 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
用之一造徵收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前段定有明
文。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
終結後,第一 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
項及其他裁判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
收費用之裁定,亦屬 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
開規定加計利息。
二、經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因勞資爭議調解
而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主張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114年度勞執字第32號民事裁定確定,並諭知聲請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
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6元(計算式:6,803元+6,80
3元=13,60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750元,則聲請人因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而暫免繳交之聲請程序費用,應
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爰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
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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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