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38號
TNDV,114,司,38,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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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慧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日升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並補
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文件,及具狀表明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下稱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另按法院選派清
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
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第26條第
2項亦有明定。復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聲請選派相對人永日升建築開發有
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茲限聲
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
三、另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當年度及前一年度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無可供即時換價 之財產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到院,並就其財產狀況能否支應 清算程序費用表示意見,及具狀陳報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 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之報酬等費用。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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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日升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