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4號
原 告 周志強
周雅南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
告應給付原告周志強新臺幣(下同)771,942元之本息;(二)被告
應給付原告周雅南956,41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28,354
元【計算式:771,942元+956,412元=1,728,354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741元,惟原告之請求係關於請求工資、加班費等
,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則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為7,247元【計算式:21,741元1/3=7,24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