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迄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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