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4年度,6號
TNDV,114,全聲,6,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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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余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慈敏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9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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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