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37號
TNDV,113,訴,637,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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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程盟夫
訴訟代理人 柯漢威律師
嚴奇均律師
嚴庚辰律師
被 告 劉書瑋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陳修平
孫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命本件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20號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事件終結以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
年度上字第120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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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