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94號
TNDV,113,訴,1494,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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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蘇秀月
秀玉
蘇銀盾
蘇金章
蘇秀英
蘇清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14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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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