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榮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南市永康區九三廟
特別代理人 莊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65,785元(以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之土地
範圍的面積乘以該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計算之),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77,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