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44號
TNDV,112,重訴,144,2025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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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程偉倫


監 護 人 程柏勛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程偉修
黃梓瑜
被 告 陳光正


訴訟代理人 蒲純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並定於民國114 年10月17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惟因本件資料繁雜,為求判決妥適,認
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茲延後至同年10月31日下午5時於本院
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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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