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44號
TNDV,112,訴,2244,202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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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祐宗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莊俊彥
莊文鶯
莊茂雄

莊俊才
莊南山
莊鴻祺

莊世
莊先池
莊順哲

莊為任
莊鎮宇
莊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00,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50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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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