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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62號
TNDV,112,勞訴,62,2025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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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陳琝繪



訴訟代理人 郭敏慧 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之撤銷
是否確定,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
113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事件關於原告訴請被告撤回
向訴外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為撤銷原告業務
登錄資格之申請部分訴訟法律關係之認定為據,爰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臺南高分院上開民事事件,業於11
4年9月30日調解成立,有臺南高分院114年度勞上移調字第3
5號調解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
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4年9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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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