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緝字第47號原 告 陳榮茂 年籍地址詳卷被 告 陳翊杰 年籍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緝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87號被告陳翊杰因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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